Page 55 - 循人中学行政手册Tsun Jin High School Administative Manu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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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五) 保送本校高中毕业生赴指定大专深造,由校方推荐。
                 十一、申请办法  :另订。

                 十二、申请日期  :另订。
                 十三、颁发日期  :另订。

                 十四、签订合约 :(一)  获贷者於接到本委员会通知书后之三星期内,须亲身或由家长

                                                                     或监护人到本委员会办事处呈交证件,并签订合约,逾期当弃
                                                                     权论。

                                       (二)获贷者签订合约时,如未足龄者得由其亲属代签,同时须与
                                                     二位担 保人共同签约,担保人必须是本委员会认为殷实可

                                                     靠者。

                                       (三)作为获贷者之担保人,须与本委员会签订合约,确保申请人日
                                                    后清还全数贷学金额。倘担保人在获贷者尚未清还贷款之前去

                                                    世,或经济环境变迁时,获贷者或其家长或监护人须立即通知
                                                    本委员会,并另觅适当担保人取代。

                                       (四)获贷者十八岁之前,由其监护人与担保人共同签约。当获贷
                                                    者年届十八岁或以上时须与二位担保人签新约。

                                       (五)本委员会主席与在任委员不得作为担保人。

                 十五、领取贷学金:(一)本校在籍高中学生之贷款直接由校方转入其学杂费账户。
                                      (二)贷学金须由获贷者签收或书面授权其家长或监护人签收。

                                      (三)获贷者须於每年开学前,将上一年之学业及操行成绩自动送交
                                                   本委员会审核。若成绩欠佳或行为失检,本委员会有权终止其

                                                   贷学金。
                                      (四)获贷者须将每学期之入学注册证件影印本寄交本委员会。

                                      (五)获贷者倘中途家境好转,或获得其他足以维持其学业之奖助

                                                   学金时 ,须停止领取本委员会之贷学金。
                   十六、偿还贷款 :(一) 本贷学金不计利息,惟获贷者不论毕业与否,於离校后六个

                                                                     月,必须依约按月开始摊还其年贷额最少十二份之一,多还
                                                                     益善,迄全数还清为止。倘违约,其担保人须依约清还之。

                                      (二)离校后尚未就业者,必须来函通知,本委员会可宽延还款
                                                   期,但最多不得超过一年,否则须由担保人依约付还之。

                                      (三)凡违约不清还贷款者,本委员会得采取一切可行之合法方式,

                                                   包括登 报或采取法律行动,向贷款者或其担保人追回所贷出之
                                                   款项。

                   十七、 本委员会所作的决定是最后之决定,申请人不得提出异议。
                   十八、 本章程如有未尽善处,本委员会有权增删之,唯须获得董事会之批准。

                                                                                (2005 年 11 月 8 日第八次全董会通过)
             23-4xzA23.doc
                                                          校-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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