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会章程

(一) 宗旨 1.1发扬奥林匹克精神,弘扬中华体育精神,顽强拼搏,胜不骄、败不馁,以八独中运动员良好的精神风貌和体育道德风尚展示八独中形象;
1.2充分发挥应有的技技水平,努力创造更好的成绩;
1.3向八校学习,加强友好交流,增进友谊,促进独中体育事业的发展。
   
(二) 大会主题歌 “用心体会”
   
(三) 主催单位 雪隆华校董事会联合会
   
(四) 主办单位 吉隆坡循人中学
   
(五) 协办单位 光华独中、巴生中华独中、滨华中学、兴华中学、尊孔独中、吉隆坡中华独中、坤成中学
   
(六) 日期 2016年05月30日(星期一)至2016年06月01日(星期三)
   
(七) 地点 巴生皇城体育馆
   
(八) 参加单位 雪隆八独中以校为单位组队参赛
   
(九) 参加资格 凡雪隆八独中在籍学生就读该校三个月(02月25日之前注册,26日之后不接受)以上者,均可报名参加。
   
(十) 报名人数 10.1 各项项目每校最多三人参加。
10.2 每位运动员只限报名三项(接力赛除外),,如有违反章程,将被取消其全部参赛项目资格。
10.3 接力项目每单位只限报名各组别男女各一队。
   
(十一) 竞赛组别 11.1 男子甲组 ━ 19岁及以下;1997年或以后出生者。
11.2 男子乙组 ━ 15岁及以下;2001年或以后出生者。
11.3 女子甲组 ━ 19岁及以下;1997年或以后出生者。
11.4 女子乙组 ━ 15岁及以下;2001年或以后出生者。
   
(十二) 竞赛项目 12.1 男甲组: 100公尺、200公尺、400公尺、800公尺、1500公尺、5000公尺、110公尺跨栏、400公尺跨栏、4×100公尺接力、4×400公尺接力、跳远、跳高、三级跳远、铅球、标枪、铁饼、5000公尺竞走
12.2 男乙组: 100公尺、200公尺、400公尺、800公尺、1500公尺、5000公尺、110公尺跨栏、400公尺跨栏、4×100公尺接力、4×400公尺接力、跳远、跳高、三级跳远、铅球、标枪、铁饼、5000公尺竞走
12.3 女甲组: 100公尺、200公尺、400公尺、800公尺、1500公尺、3000公尺、100公尺跨栏、400公尺跨栏、4×100公尺接力、4×400公尺接力、三级跳、跳远、跳高、铅球、标枪、铁饼、3000公尺竞走
12.4 女乙组: 100公尺、200公尺、400公尺、800公尺、1500公尺、3000公尺、100公尺跨栏、400公尺跨栏、4×100公尺接力、4×400公尺接力、三级跳、跳远、跳高、铅球、标枪、铁饼、3000公尺竞走
   
(十三) 器材规定 各项掷部器材重量表:

三铁重量

组别 铅 球  标 枪 铁 饼
男甲 5.00kg 700gm 1.50kg
男乙 4.00kg 600gm 1.00kg
女甲 4.00kg 600gm 1.00kg
女乙 3.00kg 600gm 1.00kg
跨栏高度
组别 100 公尺 110公尺 400公 尺
男甲   0.992m≈ 3’2 0.914m≈ 3’0”
男乙   0.914m≈ 3’0 0.914m≈ 3’0”
女甲 0.842m ≈ 2’9   0.762m≈ 2’6”
女乙 0.762m ≈ 2’6”   0.762m≈ 2’6”

三级跳远起跳距离

男甲 9.00m 或11.00m或13.00m
男乙 9.00m 或11.00m或13.00m
女甲 7.00m或9.00m
女乙 7.00m或9.00m    
跳高起跳高度
男甲 1.60m
男乙 1.50m
女甲 1.25m
女乙 1.23m
 

各项目远度测量起点

组别 跳远 铅球 标枪 铁饼
男甲 5.50m 10.00m 30.00m 28.00m
男乙 5.00m 10.00m 30.00m 28.00m
女甲 3.50m 6.50m 20.00m 17.00m
女乙 3.30m 6.50m 18.00m 16.00m
   
(十四) 竞赛秩序 14.1 分组:由筹委会编排。
14.2 道次编排:依照田径规则。预赛由筹委会编排;决赛由预赛成绩排序分配道次(最佳成绩第4道、第二好成绩第5道、第三好成绩第3道、第四好成绩第6道、第五为第2道、第六为第7道、第七为第1道、第八为第8道)。
   
(十五) 比赛办法 15.1 比赛规则:依据国际田径总会(IAAF)颁定之最新规则。
15.2 竞赛制度:依据田径规则规定办理。
15.3 比赛细则:
15.3.1 100公尺、200公尺、400公尺、100公尺跨栏、110公尺跨栏、400公尺跨栏,报名人数超过8人则采用分组预赛。
15.3.2 进入决赛资格:
(1) 若初赛分四组,各组第一名直接进入决赛,其余则按成绩(时间)择优录取最后四名;若时间相同则比较名次。
(2) 若初赛分三组,各组前二名直接进入决赛,其余则按成绩(时间)择优录取最后二名;若时间相同则比较名次。
(3) 若初赛分二组,各组前三名直接进入决赛,其余则按成绩(时间)择优录取最后二名;若时间相同则比较名次。
15.3.3 凡竞赛项目报名参加正式比赛不足4人,接力项目不足3队时即取消该项比赛, 由主办单位通知有关单位改项,其他已报名队员不得改项;报名达4人,接力达3队时则举行比赛。
15.3.4 预赛与决赛各项项目的成绩,必须全部记录存档。
15.3.5 运动员均使用大会器材,不得自备。
15.3.6 径赛项目凡第一次起跑时犯规者,裁判给予警告,第2次无论是谁犯规,都将被取消比赛资格。
15.3.7 凡参加短跑的运动员,起跑后必须跑完全程,才可继续参加剩余的项目。
15.3.8 径赛与田赛项目冲突时,应向田赛裁判主任或者该项裁判员请准后,先参加径赛,才参加田赛。
15.3.9 凡正式注册运动员皆可代表该校参加接力赛。
15.3.10 接力赛在该项目开赛前30分钟,必须呈上6名运动员名单到检录处,如无呈上名单学校,作弃权论。
   
(十六) 参加办法 16.1 每校正副领队(正为校长,副为体育主任与体育老师)各一名及职员若干名。
16.2 填写大会统一印发的正式报名单一式二份,字体端正、清楚,加盖学校印章,连同参赛运动员身份证影印本与照片,于2016年5月10日,下午1点前送交雪隆董联会秘书处。邮寄无效,逾期作弃权论。
16.3 于2016年5月10日,初步互相对换报名表, 进行审核工作, 审核项目为;参赛者资格、项目与身份证副本;可以删除参赛者,但不得增加参赛者与比赛项目。
16.4 参赛单位在截至日期后,在核查所呈上的报名表中,如发现参赛者资料不完善或者填写遗漏,以及所呈上的参赛者的身份证影印本与照片不齐全,该名运动员自动丧失参赛资格。
16.5 参赛单位必须准时在截止日期前呈交报名表,逾期作弃权论。
16.6 报名表不得由学生填写,若运动员报名参与组别与比赛组别不相同,作弃权论。
16.7 在呈交报名表之前,体育主任必须审查运动员一切资料,一旦经校长签名,并呈交董联会秘处书后,报名表内一切资料为正确无误,不得事后提出任何理由。
   
(十七) 录取名次奖励办法 17.1 个人奖项:各项目取前三名之冠亚季军,颁发奖牌与奖状。
17.2 团体组别锦标:
① 男甲、男乙、女甲、女乙组, 共4组别,每组取冠、亚军。
② 依据团体金牌数择优(不共享,若同等金牌数,则比较银数,以此类推)颁予冠亚军奖杯与奖状。(奖杯由该校保存2年,来届归还主催单位,如有损坏由该年保存者赔偿)。
③ 在赛会中,获取最多项破纪录者(不含接力赛)。
④ 若同,则以最接近或破全国独中田径赛的纪录为标准。
⑤ 再同,则以金牌数量择优。
⑥ 若再同,无法分出胜负,则共享。
17.3 最佳运动员;
① 每组各取一名,颁予奖杯与奖状。
② 在赛会中, 获取最多项破纪录者(不含接力赛)。
③ 若同,则以个人所获的奖牌积分计算,即:金7分、银5分、铜4分、殿3分、2分、1分(不含接力赛)。
④ 若积分相同取用共享制度。
17.4 个人优越奖 :
① 每组各取若干名, 颁予奖杯与奖状。
② 在赛会中,以项目获取最多金,银,铜纪录者(不含接力赛)。
③ 若积分相同取用共享制度。
   
(十八) 惩罚 18.1 比赛中运动员资格不符或冒名顶替查明属实者,即取消该运动员之比赛资格及个人已得或应得之名次及数量,并致函该校。
18.2 运动员在比赛期间,违反运动精神(如态度问题)有不当行为或有不服裁判等事情,经查明属实者,除取消该运动员在所有比赛中已得之奖牌,并终止该运动员参赛权,并致函该校。
18.3 运动员若无故弃权,取消该运动员在所有比赛中已得之奖牌,并终止其参赛权。
18.4 径赛比赛中不得在跑道左右两边陪跑(无论是教练、校友、老师、同学或者运动员)如被大会发现或者他校申诉,立即取消该比赛选手或者团队之参赛资格和成绩,并逐令离场,不得提出申诉。
18.5 在比赛进行中,领队、副领队、教练以及运动员不得当场直接质询裁判及有不礼貌之行为,如被大会发现或者他校申诉,将取消该名参加者该项目的资格,并逐令离场,不得提出申诉。
18.6 非该项比赛项目参赛者不得进入比赛场地范围内,不听劝告者,取消参赛资格,不得提出申诉。
18.7 运动员须于每项比赛完毕后(包括田径赛项目未进入决赛者),必须离开比赛场地,不得逗留在场内,不听劝告者,取消参赛资格,并勒令离场。
18.8 如在参赛中途或者赛会期间,因身体不适、受伤等无法继续比赛, 其领队必须立即填写表格《弃权申请表》,并附上证明函或者实际的证明,提呈董联会体育主任,获准后,方才可向检录处办理手续。若无故弃权者,取消该运动员在所有比赛中已得之奖牌与分数,并中止其参赛权。
18.9 在赛会结束2年内(从比赛日期至下届比赛日期之前),若发现有取巧之处或被提出上诉,经雪隆华校董联会调查后,若属实,将取消该名运动员其全部获奖成绩与记录、并收回奖牌与证书,取消该成绩排名,但成绩排例不会往前推(包含最佳运动员奖、刷新大会记录奖与整队接力赛奖项);该校不得提出申诉。
   
(十九) 申诉 19.1 竞赛
① 如需申诉时,必须即刻由该校领队或副领队当场向总裁判长提出记录备案,并于该项目比赛结束后30分钟内,填妥《竞赛事项申诉书》提出申诉,联同保证金RM300一并呈
交申诉主任,逾时则无效。申诉主任立即呈交于申诉委员会处理之,其裁决为终决,不得有异议。
② 申诉者必须提呈物证、人证或其他证明。
③ 申诉委委会听证总裁判长和竞赛组主任之说明与证词。
④ 总裁判长和竞赛组主任为列席者,不享有投票权。

19.2 触犯大会章程之规定
① 如需申诉时,必须即刻由该校领队或副领队,于该项目比赛结束后30分钟内,填妥《事项申诉书》提出申诉,联同保证金RM300一并呈交申诉主任,逾时则无效。申诉主任立即呈交于申诉委员会处理之,其裁决为终决,不得有异议。
② 申诉者必须提呈物证、人证或其他证明。

19.3 申诉委员会
① 由13 名组成, 即申诉正副主任2名,筹委会正副主任3名、体育主任8名或该学委任之代表为当然委员,享有投票权。
② 申诉主任一职由雪隆华校董联会委员担任。若事件发生是董联会委员学校,为了避免产生不公正之事,尽可能避免出席讨论会会议。

19.4 运动员资格
有关运运动员之申诉, 则须于赛会结束后24小时内,填妥《资格申诉书》,向申诉主任提出申请,否则概不受理。

19.5 申诉委员会听证申诉与被投诉单位之事件发生,之后进行讨论会议时,申诉与被投诉单位不得出席讨论会会议与不享有投票权。

19.6 上诉主任立即召开申诉委员会会议处理之,其会议裁决为终决,不得有异议。

19.7 经会议裁决后,有关议决由筹委会主席签名后,直接传至相关组别,以作为更改成绩通知。

   
(二十) 责任与义务 20.1 运动员在赛会期间,如违反运动精神、有不当行为或有不服裁判等事情,经大会判决,必须保持学生应有的态度,并接受裁决。
20.2 申诉与被申诉单位,经大会的判决,必须保持师长应有的态度,并接受裁决,不得有负面的情绪,在认何的媒体与面子书等发布任何破坏个人和学校名誉的行为。
20.3 工委会工作人员所安排担任该项项目的轮值表,不得擅自调动,必须出席3天赛会,并执行当天所负责该项的工作,不得无故缺席与迟到。
20.4 各组工作分配若分为早上班或下午班,不得提早退或迟来报到,一切根据筹委会议决执行。
20.5 各校工作人员出席名单,将会在赛会结束后,呈报各校校长作为记录。
20.6 各项比赛,工作人员必须在公平与严格之下执行。
20.7 各校工作人员有责任与义务,互相监察,如发现教练、老师与运动员触犯大会章程之规定或取巧之行为,必须向大会呈报。
20.8 各校工作人员应本着参与、交流与联系的精神,共同完成赛会工作。
 
   
(二十一) 运动员证 21.1 必须佩戴由雪隆华校董联会发出的运动员证,无佩戴者,禁止进入场内比赛,并作弃权论。
21.2 检录处必须审核运动员证,准证后方可带至赛场内。
21.3 赛场内地工作人员必须再次确认运动员证后,方可进入比赛跑道。
21.4 运动员在检录处与进入比赛场地内,无法出示运动员证,将取消其该项目参赛资格,不得提出上诉。
   
(二十二) 司令台 除了负责司令台工作人员外,禁止老师与运动员在司令台贵宾座休息与观赛。
   
(二十三) 颁奖 23.1 邀请雪隆华校董联会执委、八独中三机构成员与校长,以及热心人士,作为颁奖嘉宾。
23.2 得奖者必须尽快到达领奖处等候,如该运动员在比赛中,该校另安排运动员代替。
23.3 获奖者必须穿着代表该队制服(长裤与T恤)与运动鞋,如穿着不整齐,大会有权拒绝该名运动员上台领取奖牌。
23.4 禁止染发、带帽子与墨镜的运动员,上台领取奖项。
   
(二十四) 经费 24.1 各校运动员、领队教师的午餐及交通费由各校自行负责。
24.2 赛会经费扣除体育基金与田径赞助费后的余额,由董联会与雪隆八独中共同承担。
24.3 赛会所负责支出各项项目与费用,必须获得雪隆华校董联会同意,若无告知所支付的项目费用,雪隆华校董联会将不会负责承担该项费用。
   
(二十五) 号码布 25.1 八校编号分为:
  光华 - 1100,1200,1300,1400 ; 滨华 - 2100,2200,2300,2400;
  兴华 - 3100,3200,3300,3400 ; 巴中 - 4100,4200,4300,4400;
  尊孔 - 5100,5200,5300,5400 ; 坤成 - 6100,6200,6300,6400;
  循人 - 7100,7200,7300,7400 ; 隆中 - 8100,8200,8300,8400
  25.2 2张号码布必须分别佩挂于胸前与背后,否则不准参加比赛。跳高项目者,则允许佩挂1张于胸前即可。
25.3 无号码布者,将取消其参赛资格,不得提出上诉。
25.4 需统一佩挂大会所发出的号码布,若发现私自制造或以其他方式所佩挂的号码布,将取消其参赛资格,不得提出上诉。
25.5 号码布将根据各校报名人数来分配;比赛结束后,必须清洗后才能归回雪隆董联会秘书处保管,如有遗失,每张补贴RM 50(一对RM 100)作为赛会经费,并自行补回该号码。
   
(二十六) 运动员服装 26.1 运动衣必须印有校名,同时运动衣必须塞入裤内,不听劝告者,取消该名运运动员或该队比赛资格,并逐令离场。
26.2 各校接力赛代表必须穿统一的运动衣,颜色由各校选定;如该校无统一颜色,将取消该队参赛资格。
   
(二十七) 检录 第一次召集时间:30 分钟之前,第二次召集时间:15分钟之前,最后一次召集时间5分钟之前,最后次一召集未出现者,将取消其参赛资格,不得提出上诉。
   
(二十八) 成绩
 
28.1 为了避免因竞争而产生不良的反效果,多年来大会不设立全场总冠军名目,也不以获奖多寡而定名次。对外公布成绩时,则只报导各项前三名获奖者姓名,学校与记录。
28.2 各项成绩记录必须按照各校编号排列,不可以奖牌数量来排列。
28.3 在扩播成绩时,不得突出与强调各别学校的成绩。
   
(二十九) 其他 29.1 各校必须携带2面校旗,提供开幕与闭幕仪式使用。
29.2 各校必须保持运动场内外的清洁。
29.3 运动员们不得挤进终点记录组处帐篷,以免影响工作进行,若不听于工作人员的指示,将取消其参赛资格。
29.4 一切开会所议决的事项,主办单位必须尊重与执行,不得擅自更换或者修改。
29.5 老师、教练、运动员与校友,不得前来各竞赛处询问成绩。
29.6 学生与运动员不得佩带手链、脚链与颈链装饰品,若发现,将交由该校负责处理。
29.7 运动员在检录处与进入比赛场地内,无法出示运动员证,将取消其该项目参赛资格,不得提出上诉。
   
(三十) 附则 30.1 大会不承担任何意外事件赔偿及财物损失。
30.2 本竞赛规程如未尽善处, 筹委会有权增删。
   
 

第十八届雪隆八独中田径锦标赛筹委会
2016年4月20日订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