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会章程
| (一) 宗旨 | 1.1发扬奥林匹克精神,弘扬中华体育精神,顽强拼搏,胜不骄、败不馁,以八独中运动员良好的精神风貌和体育道德风尚展示八独中形象; | |||||||
| 1.2充分发挥应有的技技水平,努力创造更好的成绩; | ||||||||
| 1.3向八校学习,加强友好交流,增进友谊,促进独中体育事业的发展。 | ||||||||
| (二) 大会主题歌 | “用心体会” | |||||||
| (三) 主催单位 | 雪隆华校董事会联合会 | |||||||
| (四) 主办单位 | 吉隆坡循人中学 | |||||||
| (五) 协办单位 | 光华独中、巴生中华独中、滨华中学、兴华中学、尊孔独中、吉隆坡中华独中、坤成中学 | |||||||
| (六) 日期 | 2016年05月30日(星期一)至2016年06月01日(星期三) | |||||||
| (七) 地点 | 巴生皇城体育馆 | |||||||
| (八) 参加单位 | 雪隆八独中以校为单位组队参赛 | |||||||
| (九) 参加资格 | 凡雪隆八独中在籍学生就读该校三个月(02月25日之前注册,26日之后不接受)以上者,均可报名参加。 | |||||||
| (十) 报名人数 | 10.1 各项项目每校最多三人参加。 10.2 每位运动员只限报名三项(接力赛除外),,如有违反章程,将被取消其全部参赛项目资格。 10.3 接力项目每单位只限报名各组别男女各一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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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 竞赛组别 | 11.1 男子甲组 ━ 19岁及以下;1997年或以后出生者。 11.2 男子乙组 ━ 15岁及以下;2001年或以后出生者。 11.3 女子甲组 ━ 19岁及以下;1997年或以后出生者。 11.4 女子乙组 ━ 15岁及以下;2001年或以后出生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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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 竞赛项目 | 12.1 男甲组:
100公尺、200公尺、400公尺、800公尺、1500公尺、5000公尺、110公尺跨栏、400公尺跨栏、4×100公尺接力、4×400公尺接力、跳远、跳高、三级跳远、铅球、标枪、铁饼、5000公尺竞走 12.2 男乙组: 100公尺、200公尺、400公尺、800公尺、1500公尺、5000公尺、110公尺跨栏、400公尺跨栏、4×100公尺接力、4×400公尺接力、跳远、跳高、三级跳远、铅球、标枪、铁饼、5000公尺竞走 12.3 女甲组: 100公尺、200公尺、400公尺、800公尺、1500公尺、3000公尺、100公尺跨栏、400公尺跨栏、4×100公尺接力、4×400公尺接力、三级跳、跳远、跳高、铅球、标枪、铁饼、3000公尺竞走 12.4 女乙组: 100公尺、200公尺、400公尺、800公尺、1500公尺、3000公尺、100公尺跨栏、400公尺跨栏、4×100公尺接力、4×400公尺接力、三级跳、跳远、跳高、铅球、标枪、铁饼、3000公尺竞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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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三) 器材规定 | 各项掷部器材重量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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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铁重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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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组别 | 铅 球 | 标 枪 | 铁 饼 | |||||
| 男甲 | 5.00kg | 700gm | 1.50kg | |||||
| 男乙 | 4.00kg | 600gm | 1.00kg | |||||
| 女甲 | 4.00kg | 600gm | 1.00kg | |||||
| 女乙 | 3.00kg | 600gm | 1.00kg | |||||
| 跨栏高度 | ||||||||
| 组别 | 100 公尺 | 110公尺 | 400公 尺 | |||||
| 男甲 | 0.992m≈ 3’2 | 0.914m≈ 3’0” | ||||||
| 男乙 | 0.914m≈ 3’0 | 0.914m≈ 3’0” | ||||||
| 女甲 | 0.842m ≈ 2’9 | 0.762m≈ 2’6” | ||||||
| 女乙 | 0.762m ≈ 2’6” | 0.762m≈ 2’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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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跳远起跳距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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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男甲 | 9.00m 或11.00m或13.00m | |||||||
| 男乙 | 9.00m 或11.00m或13.00m | |||||||
| 女甲 | 7.00m或9.00m | |||||||
| 女乙 | 7.00m或9.00m | |||||||
| 跳高起跳高度 | ||||||||
| 男甲 | 1.60m | |||||||
| 男乙 | 1.50m | |||||||
| 女甲 | 1.25m | |||||||
| 女乙 | 1.23m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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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项目远度测量起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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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组别 | 跳远 | 铅球 | 标枪 | 铁饼 | ||||
| 男甲 | 5.50m | 10.00m | 30.00m | 28.00m | ||||
| 男乙 | 5.00m | 10.00m | 30.00m | 28.00m | ||||
| 女甲 | 3.50m | 6.50m | 20.00m | 17.00m | ||||
| 女乙 | 3.30m | 6.50m | 18.00m | 16.00m | ||||
| (十四) 竞赛秩序 | 14.1 分组:由筹委会编排。 14.2 道次编排:依照田径规则。预赛由筹委会编排;决赛由预赛成绩排序分配道次(最佳成绩第4道、第二好成绩第5道、第三好成绩第3道、第四好成绩第6道、第五为第2道、第六为第7道、第七为第1道、第八为第8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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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五) 比赛办法 | 15.1 比赛规则:依据国际田径总会(IAAF)颁定之最新规则。 15.2 竞赛制度:依据田径规则规定办理。 15.3 比赛细则: 15.3.1 100公尺、200公尺、400公尺、100公尺跨栏、110公尺跨栏、400公尺跨栏,报名人数超过8人则采用分组预赛。 15.3.2 进入决赛资格: (1) 若初赛分四组,各组第一名直接进入决赛,其余则按成绩(时间)择优录取最后四名;若时间相同则比较名次。 (2) 若初赛分三组,各组前二名直接进入决赛,其余则按成绩(时间)择优录取最后二名;若时间相同则比较名次。 (3) 若初赛分二组,各组前三名直接进入决赛,其余则按成绩(时间)择优录取最后二名;若时间相同则比较名次。 15.3.3 凡竞赛项目报名参加正式比赛不足4人,接力项目不足3队时即取消该项比赛, 由主办单位通知有关单位改项,其他已报名队员不得改项;报名达4人,接力达3队时则举行比赛。 15.3.4 预赛与决赛各项项目的成绩,必须全部记录存档。 15.3.5 运动员均使用大会器材,不得自备。 15.3.6 径赛项目凡第一次起跑时犯规者,裁判给予警告,第2次无论是谁犯规,都将被取消比赛资格。 15.3.7 凡参加短跑的运动员,起跑后必须跑完全程,才可继续参加剩余的项目。 15.3.8 径赛与田赛项目冲突时,应向田赛裁判主任或者该项裁判员请准后,先参加径赛,才参加田赛。 15.3.9 凡正式注册运动员皆可代表该校参加接力赛。 15.3.10 接力赛在该项目开赛前30分钟,必须呈上6名运动员名单到检录处,如无呈上名单学校,作弃权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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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六) 参加办法 | 16.1 每校正副领队(正为校长,副为体育主任与体育老师)各一名及职员若干名。 16.2 填写大会统一印发的正式报名单一式二份,字体端正、清楚,加盖学校印章,连同参赛运动员身份证影印本与照片,于2016年5月10日,下午1点前送交雪隆董联会秘书处。邮寄无效,逾期作弃权论。 16.3 于2016年5月10日,初步互相对换报名表, 进行审核工作, 审核项目为;参赛者资格、项目与身份证副本;可以删除参赛者,但不得增加参赛者与比赛项目。 16.4 参赛单位在截至日期后,在核查所呈上的报名表中,如发现参赛者资料不完善或者填写遗漏,以及所呈上的参赛者的身份证影印本与照片不齐全,该名运动员自动丧失参赛资格。 16.5 参赛单位必须准时在截止日期前呈交报名表,逾期作弃权论。 16.6 报名表不得由学生填写,若运动员报名参与组别与比赛组别不相同,作弃权论。 16.7 在呈交报名表之前,体育主任必须审查运动员一切资料,一旦经校长签名,并呈交董联会秘处书后,报名表内一切资料为正确无误,不得事后提出任何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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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七) 录取名次奖励办法 | 17.1 个人奖项:各项目取前三名之冠亚季军,颁发奖牌与奖状。 17.2 团体组别锦标: ① 男甲、男乙、女甲、女乙组, 共4组别,每组取冠、亚军。 ② 依据团体金牌数择优(不共享,若同等金牌数,则比较银数,以此类推)颁予冠亚军奖杯与奖状。(奖杯由该校保存2年,来届归还主催单位,如有损坏由该年保存者赔偿)。 ③ 在赛会中,获取最多项破纪录者(不含接力赛)。 ④ 若同,则以最接近或破全国独中田径赛的纪录为标准。 ⑤ 再同,则以金牌数量择优。 ⑥ 若再同,无法分出胜负,则共享。 17.3 最佳运动员; ① 每组各取一名,颁予奖杯与奖状。 ② 在赛会中, 获取最多项破纪录者(不含接力赛)。 ③ 若同,则以个人所获的奖牌积分计算,即:金7分、银5分、铜4分、殿3分、2分、1分(不含接力赛)。 ④ 若积分相同取用共享制度。 17.4 个人优越奖 : ① 每组各取若干名, 颁予奖杯与奖状。 ② 在赛会中,以项目获取最多金,银,铜纪录者(不含接力赛)。 ③ 若积分相同取用共享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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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八) 惩罚 | 18.1
比赛中运动员资格不符或冒名顶替查明属实者,即取消该运动员之比赛资格及个人已得或应得之名次及数量,并致函该校。 18.2 运动员在比赛期间,违反运动精神(如态度问题)有不当行为或有不服裁判等事情,经查明属实者,除取消该运动员在所有比赛中已得之奖牌,并终止该运动员参赛权,并致函该校。 18.3 运动员若无故弃权,取消该运动员在所有比赛中已得之奖牌,并终止其参赛权。 18.4 径赛比赛中不得在跑道左右两边陪跑(无论是教练、校友、老师、同学或者运动员)如被大会发现或者他校申诉,立即取消该比赛选手或者团队之参赛资格和成绩,并逐令离场,不得提出申诉。 18.5 在比赛进行中,领队、副领队、教练以及运动员不得当场直接质询裁判及有不礼貌之行为,如被大会发现或者他校申诉,将取消该名参加者该项目的资格,并逐令离场,不得提出申诉。 18.6 非该项比赛项目参赛者不得进入比赛场地范围内,不听劝告者,取消参赛资格,不得提出申诉。 18.7 运动员须于每项比赛完毕后(包括田径赛项目未进入决赛者),必须离开比赛场地,不得逗留在场内,不听劝告者,取消参赛资格,并勒令离场。 18.8 如在参赛中途或者赛会期间,因身体不适、受伤等无法继续比赛, 其领队必须立即填写表格《弃权申请表》,并附上证明函或者实际的证明,提呈董联会体育主任,获准后,方才可向检录处办理手续。若无故弃权者,取消该运动员在所有比赛中已得之奖牌与分数,并中止其参赛权。 18.9 在赛会结束2年内(从比赛日期至下届比赛日期之前),若发现有取巧之处或被提出上诉,经雪隆华校董联会调查后,若属实,将取消该名运动员其全部获奖成绩与记录、并收回奖牌与证书,取消该成绩排名,但成绩排例不会往前推(包含最佳运动员奖、刷新大会记录奖与整队接力赛奖项);该校不得提出申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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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九) 申诉 | 19.1 竞赛 ① 如需申诉时,必须即刻由该校领队或副领队当场向总裁判长提出记录备案,并于该项目比赛结束后30分钟内,填妥《竞赛事项申诉书》提出申诉,联同保证金RM300一并呈 交申诉主任,逾时则无效。申诉主任立即呈交于申诉委员会处理之,其裁决为终决,不得有异议。 ② 申诉者必须提呈物证、人证或其他证明。 ③ 申诉委委会听证总裁判长和竞赛组主任之说明与证词。 ④ 总裁判长和竞赛组主任为列席者,不享有投票权。 19.2 触犯大会章程之规定 19.3 申诉委员会 19.4 运动员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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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 责任与义务 | 20.1
运动员在赛会期间,如违反运动精神、有不当行为或有不服裁判等事情,经大会判决,必须保持学生应有的态度,并接受裁决。 20.2 申诉与被申诉单位,经大会的判决,必须保持师长应有的态度,并接受裁决,不得有负面的情绪,在认何的媒体与面子书等发布任何破坏个人和学校名誉的行为。 20.3 工委会工作人员所安排担任该项项目的轮值表,不得擅自调动,必须出席3天赛会,并执行当天所负责该项的工作,不得无故缺席与迟到。 20.4 各组工作分配若分为早上班或下午班,不得提早退或迟来报到,一切根据筹委会议决执行。 20.5 各校工作人员出席名单,将会在赛会结束后,呈报各校校长作为记录。 20.6 各项比赛,工作人员必须在公平与严格之下执行。 20.7 各校工作人员有责任与义务,互相监察,如发现教练、老师与运动员触犯大会章程之规定或取巧之行为,必须向大会呈报。 20.8 各校工作人员应本着参与、交流与联系的精神,共同完成赛会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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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一) 运动员证 | 21.1
必须佩戴由雪隆华校董联会发出的运动员证,无佩戴者,禁止进入场内比赛,并作弃权论。 21.2 检录处必须审核运动员证,准证后方可带至赛场内。 21.3 赛场内地工作人员必须再次确认运动员证后,方可进入比赛跑道。 21.4 运动员在检录处与进入比赛场地内,无法出示运动员证,将取消其该项目参赛资格,不得提出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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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二) 司令台 | 除了负责司令台工作人员外,禁止老师与运动员在司令台贵宾座休息与观赛。 | |||||||
| (二十三) 颁奖 | 23.1
邀请雪隆华校董联会执委、八独中三机构成员与校长,以及热心人士,作为颁奖嘉宾。 23.2 得奖者必须尽快到达领奖处等候,如该运动员在比赛中,该校另安排运动员代替。 23.3 获奖者必须穿着代表该队制服(长裤与T恤)与运动鞋,如穿着不整齐,大会有权拒绝该名运动员上台领取奖牌。 23.4 禁止染发、带帽子与墨镜的运动员,上台领取奖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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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四) 经费 | 24.1 各校运动员、领队教师的午餐及交通费由各校自行负责。 24.2 赛会经费扣除体育基金与田径赞助费后的余额,由董联会与雪隆八独中共同承担。 24.3 赛会所负责支出各项项目与费用,必须获得雪隆华校董联会同意,若无告知所支付的项目费用,雪隆华校董联会将不会负责承担该项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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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五) 号码布 | 25.1 八校编号分为: | |||||||
| 光华 - 1100,1200,1300,1400 ; | 滨华 - 2100,2200,2300,2400; | |||||||
| 兴华 - 3100,3200,3300,3400 ; | 巴中 - 4100,4200,4300,4400; | |||||||
| 尊孔 - 5100,5200,5300,5400 ; | 坤成 - 6100,6200,6300,6400; | |||||||
| 循人 - 7100,7200,7300,7400 ; | 隆中 - 8100,8200,8300,8400 | |||||||
| 25.2
2张号码布必须分别佩挂于胸前与背后,否则不准参加比赛。跳高项目者,则允许佩挂1张于胸前即可。 25.3 无号码布者,将取消其参赛资格,不得提出上诉。 25.4 需统一佩挂大会所发出的号码布,若发现私自制造或以其他方式所佩挂的号码布,将取消其参赛资格,不得提出上诉。 25.5 号码布将根据各校报名人数来分配;比赛结束后,必须清洗后才能归回雪隆董联会秘书处保管,如有遗失,每张补贴RM 50(一对RM 100)作为赛会经费,并自行补回该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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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六) 运动员服装 | 26.1
运动衣必须印有校名,同时运动衣必须塞入裤内,不听劝告者,取消该名运运动员或该队比赛资格,并逐令离场。 26.2 各校接力赛代表必须穿统一的运动衣,颜色由各校选定;如该校无统一颜色,将取消该队参赛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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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七) 检录 | 第一次召集时间:30 分钟之前,第二次召集时间:15分钟之前,最后一次召集时间5分钟之前,最后次一召集未出现者,将取消其参赛资格,不得提出上诉。 | |||||||
| (二十八) 成绩 |
28.1
为了避免因竞争而产生不良的反效果,多年来大会不设立全场总冠军名目,也不以获奖多寡而定名次。对外公布成绩时,则只报导各项前三名获奖者姓名,学校与记录。 28.2 各项成绩记录必须按照各校编号排列,不可以奖牌数量来排列。 28.3 在扩播成绩时,不得突出与强调各别学校的成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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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九) 其他 | 29.1 各校必须携带2面校旗,提供开幕与闭幕仪式使用。 29.2 各校必须保持运动场内外的清洁。 29.3 运动员们不得挤进终点记录组处帐篷,以免影响工作进行,若不听于工作人员的指示,将取消其参赛资格。 29.4 一切开会所议决的事项,主办单位必须尊重与执行,不得擅自更换或者修改。 29.5 老师、教练、运动员与校友,不得前来各竞赛处询问成绩。 29.6 学生与运动员不得佩带手链、脚链与颈链装饰品,若发现,将交由该校负责处理。 29.7 运动员在检录处与进入比赛场地内,无法出示运动员证,将取消其该项目参赛资格,不得提出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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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十) 附则 | 30.1 大会不承担任何意外事件赔偿及财物损失。 30.2 本竞赛规程如未尽善处, 筹委会有权增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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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届雪隆八独中田径锦标赛筹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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